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研修班导师管理办法
2021-03-29 19:49  


湖南师范大学民族学与人类学研究中心

“一带一路”知名大学留学公益研修班导师管理办法


(本管理办法于2021年3月24日在民族学与人类学研究中心微信工作群集体、公开讨论通过。)


第一章

第一条 “一带一路”留学研修班是湖南师范大学民族学与人类学研究中心(以下简称中心)响应教育部《推进共建“一带一路”教育行动》推动青年学者前往“一带一路”沿线国家知名大学留学而举办的一项公益性研修项目。为了保证该项目有序推进,保证研修班的教学质量、保障导师们的合法权益、扩大本项目在学术界的影响力,根据湖南师范大学的相关文件精神、以及我校与“一带一路”沿线相关高校签订的相关科研合作项目备忘录、协议等要求,结合中心具体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相关名词界定

本项目培训对象主要是有意愿申请“一带一路”知名大学博士学位、硕士学位、学士学位的青年学者或青年学生。因此,培训内容主要是申请博士研究生、硕士研究生、学士学位(本科生)所必备的科研基础、技能以及一带一路沿线国家留学应注意的知识。

导师是指对学员科研基础、科研能力与科研技巧进行指导的老师。分为硕士生导师与博士生导师。申请学士学位项目不设置导师。

研究生导师是研修班学员培训的第一责任人,负有对学员选拔、对学员进行学科前沿引导、科研方法指导和学术规范教导的责任。

第二章 研究生导师职责

第三条 导师应认真了解“一带一路”沿线国家相关大学的学位与研究生教育的政策法规,执行中国政府、学校关于研究生培养工作的规章制度,确保研修班学员的培训质量。

第四条 导师应坚持以立德树人、教书育人作为学员培训工作的根本目标,并贯穿到研修班学员的整个培训过程,关注研究生未来的职业发展,在思想品德、学习科研、心理健康和综合素质等方面全面关心研究生的成长,帮助研究生树立严谨的治学态度和高尚的职业道德。

第五条 导师应根据中心的安排,参与研修班的招生及宣传工作,做好研究生学员的选拔等相关工作。

第六条 导师与研修班学员之间的关系是单纯的公益指导。双方之间没有任何权力与义务约束。导师与学生之间的辅导关系,仅限学员在研修班期间。

研究生在进入一带一路大学正式注册学习后,导师对该生提供一些道义上与单纯的友谊上的辅导工作,如免费提供一些科研咨询、就业咨询等,直至该生毕业。但这种道义上的或友谊性的辅导对双方不具有任何法律约束性。

第七条 导师应根据不同合作项目的不同要求,认真承担课程教学工作,并积极参与教材编写,及时将本学科的最新研究成果融入教学内容之中。

导师应参与制定或修订“一带一路”沿线各个大学不同合作项目的个性化培训方案,并根据其基本要求和研究生的实际情况,与研究生商定其个人在研修班期间的培训计划,对其提出学习和科研要求,指导研究生选课;组织导师小组,帮助研究生确定研究方向;认真组织研究生相关学术论文的开题与写作等工作。

第八条 在研究生参与研修期间,导师应及时和定期与研究生沟通,检查培训计划执行情况以及科研进展情况,及时研究和解决培训过程中出现的各种问题。导师因公出差、出国,应认真安排好离校期间的研究生指导工作;若导师长时间离校无法有效指导研究生,中心将及时为研究生调整或更换导师。

第九条 导师应指导研究生系统了解和掌握本学科学术发展动态,加强科研训练,培训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支持研究生参加国内外各类学术活动,促进研究生与国内外同行专家的交流与沟通;鼓励研究生参加必要的社会实践活动,增强研究生社会服务意识和责任意识等。

第十条 导师必须重视教育和引导研究生恪守学术道德,养成良好的学术作风,杜绝剽窃、抄袭、编造数据、谎报成果等违背学术规范的行为,并起到表率作用。

第十一条 对于所指导的研究生因各种原因发生的研修期间学业问题,导师可以根据民族学与人类学研究中心的规定提出终止其研修等处理建议。导师有权依据程序,提出解除与研究生指导关系的申请,经中心审核后审批。

第十二条 导师在总结研究生教育经验的基础上,有权对中心研究生参与研修过程中遇到的问题以及研究生研修中所制订的有关规章制度提出意见和建议。

第三章 博士生导师任职要求

第十三条 博士生导师任职资格的基本要求

(一)经湖南师范大学正式聘任的博导;我中心正式聘用的专职研究教师,并且必须具有博士学位与教授职称;为中心建设作出巨大贡献且有硕士学位的教授或具有博士学位的副教授,经过中心教授会议讨论决定,可以特批为博士生导师。

(二)能胜任研究生课程教学和论文指导工作。参加遴选博士生导师的年龄一般不超过 65 周岁。

(三)导师必须登记为中心的专职科研人员。或者按照学校科研机构相关管理规定,登记为第二机构成员。

第十四条 校外人员兼任博士生导师的任职要求

(一)兼职导师的聘任应对我中心学科建设和提高我中心“一带一路”知名大学留学公益研修班博士生培训质量具有重要作用。

(二)兼职导师一般应是我中心具有博士学位的兼职教授,或与我中心签署联合培训博士生协议的单位的导师。兼职导师应在本学科具有相当造诣和影响,已承担了我中心教学科研任务。

(三)兼职导师应履行我校导师职责,一般不再兼任本人专职工作单位之外的其他单位的博士生导师。

(四)在我校兼任导师期间,指导我校研修班研究生取得的与学位论文相关的研究成果归属湖南师范大学及合作大学。

第四章 硕士生导师任职要求

第十五条 硕士生导师任职的基本要求

(一)湖南师范大学正式聘任的硕导。我校聘用教学科研岗位的正式教师,并具有博士学位或副高级及以上职称。

(二)能胜任研究生课程教学和论文指导工作,参加遴选硕士生导师的年龄一般不超过 60 周岁。

(三)导师必须登记为中心的专职科研人员。或者按照学校科研机构相关管理规定,登记为第二机构成员。

第十 兼职硕士生导师的基本要求

(一)兼职导师应具有丰富的实践经验或技术专长,在业内具有一定的影响力。

(二)兼职导师应履行我校导师职责,一般不再兼任本人专职工作单位之外的其他单位的硕士生导师。

(三)兼职导师聘期一般为三至四年。

第五章 研究生导师年度招生资格审核

第十 中心实行导师招生资格年度申报制度。每年发布招生简章之前,由导师本人提出招生申请。中心根据导师工作职责和本单位新签约合作项目的要求,从工作态度、德才表现、学术水平、科研条件、培训质量等方面制定导师招生资格年度审核的实施细则,对导师的履行职责程度和指导效果进行考核与评价,并批准是否同意参与招收研究生。

第十 导师应有前沿性研究并取得一定成果,成果包括近年来在本学科领域作为第一作者或者通讯作者发表的高质量论文,或者出版高水平专著及获得省部级奖项等。

第十 导师应保障足够的时间和精力指导研修班的研究生。

二十 对于评价不合格的导师,或者导师出现下列情况的,视情节轻重,给予其暂停招生、终止导师资格、或纪律处分等处理。

(一)未按要求履行导师职责;

(二)在治学过程中有学术不端行为;

(三)出现严重教学、科研等方面的事故;

(四)未尽到教育把关等责任,其指导的研究生在研究和论文写作过程中出现严重学术失范问题;

(五)利用职务之便谋取不正当利益,或其他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学校规章制度和师风师德等行为。

第六章 导师报酬

第二十 参与本项目的导师为公益性活动,没有约定的报酬。中心将从公益捐赠中拿出部分款项,给导师提供科研补贴,主要包括资助科研项目、参与国内外学术会议、出版学术著作、一带一路访学、建立研究基地等。

第二十 参与招生的导师,按照招生实际工作量给予报酬。凡是为本项目建设作出重要贡献,都由中心给予特殊科研奖励。

第七章

第二十 本办法自 2021 4 1起实行。

二十四 本办法由中心教授会议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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